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新疆乌鲁木齐市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为确保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乌鲁木齐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专项政策文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指引。
政策依据与核心原则
乌鲁木齐市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社厅的相关通知精神,其核心原则是: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兼顾企业实际困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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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支付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其在该期间的工资。
-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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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
-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新疆地区通常参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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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工作安排下的工资支付

-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应正常支付其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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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救济
- 文件明确要求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者如遇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策意义与实施保障
乌鲁木齐市发布的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文件,不仅为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有效缓解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也为企业依法用工、共渡难关提供了政策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是维护社会稳定、凝聚抗疫合力的重要举措。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乌鲁木齐市人社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指导与监督,积极宣传解读政策,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了广大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工作权益,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实的后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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